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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侦探外遇取证:刑事证据的特征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3-06-25

上海侦探外遇取证:刑事证据的特征一般认为,一切证据都应具有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具有作为证据的法律资格。 这是证据的一个基本特征。 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体现了上述特点,具体如下:客观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们的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它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 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证据的本质是事实。 证据性事实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如实物、痕迹、文书等; 另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储在人们记忆中的事实。 事实,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证据事实是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形成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查明案件真相提供了物质依据。

2. 相关性。 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 客观事实有很多种上海专业调查公司,并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有客观关联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 证据之所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正是因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 凡与案件事实有客观必然联系,对案件侦查有一定意义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 作为证据。

3. 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实性材料。 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第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还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证据调查含义-刑事证据的特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证。 从严格意义上讲,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论和诉讼论上不应具有证据效力,更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诉讼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也就是说,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我国的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七类证据:物证、书证; 证人作证; 受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评估结论; 检查及检查记录; 视听资料。 其他诉讼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同时,对各种证据形式也有明确要求。 例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证据调查含义,不能附卷的,必须通过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 当事人的供述和申辩、当事人陈述,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 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并盖章; 检查、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笔录、图纸、照片、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三,诉讼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核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的证言必须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 物证必须在法庭上出示,供当事人辨认; 法庭应当宣读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上海侦探外遇取证 未经法庭核实的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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