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1-01-21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审查和审判证据的若干规定》。 《死刑案件》和《关于在某些问题上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案件之外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自上述文件颁布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证据的认识,完善了工作机制,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大了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证据审查,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执法案件质量显着提高改善。我们的主要方法如下:
一、加强学习和讨论,加深思想认识
全省检察机关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和研讨会活动,如组织两次“证据条例”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讲解两个“证据条例”专题,举办两个“证据条例”专题学习论坛和《法律》。沙龙加深了对这两个“证据规定”的理解和理解,为执行这两个“证据规定”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提高调查能力并规范调查行为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遵守两个《证据条例》的要求上海侦查取证,增强证据意识,严格依法收集和整理证据,不断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处理水平。
(一)加强对证据的认识,并着重提高取证的能力。牢固树立“案件的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的概念,密切关注犯罪要素,全面收集有利于案件事实调查的信息;各类证据,尤其是核心证据和易失证据;加强对各类证据的形式,特征,收集方法和规律的研究;不仅着眼于口头证据的收集,而且着重于实物证据的收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收集和证明,严重犯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明该国无罪和轻罪的各种证据。犯罪嫌疑人取证该工作力求全面,客观和公正。
(二)建立事先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审查机制。首先是建立证据的集体审查机制。在处理官方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自侦部门对犯罪案件进行集体审查。案件证据,重大疑难案件由局处理,由财务委员会进行集体审查,有效控制证据质量;二是建立案件调查结论认定机制,对案件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建议调查和终止案件,并及时加强和更正不符合两个“证据要求”的证据;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证据应首先排除在调查环节之外;其三是建立调查,逮捕和起诉的综合机制。 lic检察部门事先对重大和复杂犯罪案件进行干预,以指导反腐败和反腐败部门的调查取证,加强内部监督,以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
(三)有效实施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全程同时录音录像。通过实施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及时确定证据。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退供,加强对审讯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证据审查并加强法律监督
在抓捕复查工作中,积极转变执法观念,严格审查和判断证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认真执行两项“证据条例”。
(一)严格审查控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依法审查涉及犯罪构成的所有证据。全面客观地严格控制事实和证据,认真防范犯罪嫌疑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二)依法及时进行干预,并有效地指导取证。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我们将及时介入调查,参与现场调查和案件讨论,提出调查意见。提出建议,指导侦查机构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以批准逮捕,为检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调查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调查。加强对侦查机构的监督,以招供招供,暴力行为取证,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履行。侦查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通知的通知轻微的侵犯,例如讯问(询问)笔录中的缺陷等,应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纠正。
(四)做好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以确保依法起诉犯罪。在审判过程中,应以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机构违法行为的见解取证根据他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或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对于已经提出并核实在审查,逮捕,审查和起诉阶段没有任何非法取证行为的人,他们应该根据针对核查情况,有效防止被告滥用申请非法取证的规定,以免受到刑事处罚。
四、完善机制和创新措施,确保案件处理质量
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侦查员出庭等机制和措施,促进解决证据收集,审查和判决问题,不断提高刑事案件质量。
(一)积极探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例如,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地方法院和公安局共同制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侦查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起诉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告恶意撤回法院程序中的供词。
(二)规范死者身份的识别。死者身份的不正确是某些刑事案件的直接成因。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我省一些检察院对死者身份进行了探索和标准化识别例如上海有真的私家侦探吗 ,东莞市法院制定了《死者身分确认指南》,明确了确认被害人身份的三种方式和四种方法,为有效防止刑事不法案件的发生提供了保证。
(三)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进行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院和法律联席会议,案件质量分析通知等,研究和分析收集,复审,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判决和证据的使用,并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院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作者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总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