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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申请-【微观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再审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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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主动收集新证据。 人民法院将根据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 当事人依职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19)最高法院民诉第1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沙河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新寨村南。

法定代表人:姚建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丽,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国,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城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张喜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永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星,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森,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永志,家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星,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森,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智,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星,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森,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沙河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城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公司)、河北华德发生纠纷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葛永智、李凤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4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以便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保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九)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 理由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该保安公司以华德公司等人涉嫌诈骗为由,向沙河市公安局报案。 沙河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8日立案侦查,葛永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保安公司代华德公司支付国兴公司租金100万元,由葛永志存入沙河市公安局。 之后,该局多次通知保安公司追收葛永志诈骗保安公司的钱款。 请您所在医院根据具体案件相关材料,前往承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认定的事实不清的。 原审并未查清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 本案的卖方对案件结果享有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本应将其列为第三人。 但一审法院并未追加。 这是一个程序错误,遗漏了他必须参加诉讼。 派对。 (三)本案应以沙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一案尚未审结,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的;这是一个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国兴公司、华德公司、葛永志、李凤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担保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及调取新证据的申请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

再审申请期间,保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取证申请书》,请求本院就被告人葛永志涉嫌犯罪向沙河市公安局调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 人民法院将根据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上海正规找人公司,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 保安公司依职权向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但法院未予许可。 由于保安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向法院书面申请取证,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作为“主要取证依据”。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自行收集不到理由的,应当书面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本院不予支持以便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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