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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人侦探社:丈夫赠与小三房产如何取证-老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2-02-24

上海私人侦探社:丈夫赠与小三房产如何取证-老公送给“小三”的房子、车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3期1基本情况程某某与李某某结婚。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买车,冯某某用这笔钱买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在蓝湾君苑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支付了开发商53.05万元的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通过更改合同名称将房屋赠与冯某某,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冯某某以公司需要注册资本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向冯某某支付了共计304.9928万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

2006年7月,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车牌号E 304.90万元。 A- 蓝湾君苑一辆FL385轿车和一间房子,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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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巨大,明知有配偶并以情侣同居,向程某某索要汽车、房产及近305万元的金钱。违背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拥有的巨额财产捐赠给冯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赠与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财产,但恶意勾结冯某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入其名下,应归还冯某。钱给李某某。根据这个判断:(一)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对冯某某的馈赠,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审理。因此,它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冯某某向程某某索要资金3049928元,应退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和(三))项,撤销第一项,即冯某某归还现金,但不归还车、房。

某检察院抗诉称: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以程某某不正当的同居关系为由取得了争议房屋和车辆。和他。,财产的取得主观上不是善意取得,也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财产和车辆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冯某某应当返还当时购买车辆、房屋的对价73.05万元及他的资金。索要304.9928万元,收到的290万元应由张某负责。连带退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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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及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合法性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与冯某某婚外同居违反公序良俗,但该行为无效不代表赠与无效,赠与行为无效。程某某对冯某某应以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程某某向冯某某捐赠的车辆、不动产已完成过户登记,不得撤销捐赠。2.程某某的馈赠并不一定侵犯李某某的夫妻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所有,但程某某作为夫妻之一,应享有独立处分部分财产的权利。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共有财产总额较大,本案程某某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小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赠与不一定损害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权。而且,即使程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共有产权,程某某也应该对李某某负责,而不是冯某某。3.程某某的社会经济地位高于冯某某,他和冯某某婚外同居,两人都有过错。如果责令冯某某全额返还程某某捐赠的财产,不能体现对程某某的处罚为主过错。因此,在责令冯某某返还货币财产的情况下,鉴于程某某捐赠给冯某某的房屋和车辆已登记在冯某某名下,该赠与应视为合法有效,冯某某非常关心捐款。有争议的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

第二个观点是:1.程某某捐赠给冯某某的购车款和房产,是程某某和李某某的共同财产。向冯某某赠送财产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2.程某某基于与冯某某的不正当同居关系,将争议房屋和车辆捐赠给冯某某。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3.冯某某在没有善意和补偿的情况下获得了争议房屋和车辆,而程某某在没有自己生活需要的情况下,也没有与妻子李某某协商,获得了争议房屋和车辆。赠送给冯某某的,视为无效。4. 考虑到裁定结果的一致性,既然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货币财产无效,那么冯某某赠与的不动产和车辆也无效。5.考虑到良好的社会取向,还应认定程某某因婚外同居关系不正当,与李某某无协议,非因生活需要,或基于婚外情,向冯某某赠送免费礼物。不正当的同居关系。纪律处分无效。6.二审判决认定赠与效力的依据不充分,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判断赠与的效力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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