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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申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调查报告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1-10-01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证据问题调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审判实践,笔者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相关修改完善建议。

(一)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一是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这只规定了生产责任诉讼应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实际上,产品责任并不仅限于生产者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产品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产品责任,当然,他们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但当被害人选择出卖人承担侵权责任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意不是为了倒置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销售者的责任和生产者的责任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这样的规定排除了产品销售者的主体资格,限制了权利要求的主体范围,与实体法的规定相抵触。二、关于合同纠纷中的举证问题。《规则》第五条规定:“发生合同纠纷,……对合同是否履行有争议的,

同时,大多数合同关系是双重事务,要求双方同时履行或分时履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并不一定构成违约。关键在于是否有相应的抗辩权。如果一方连自己是否履行了合同都无法证明,又如何要求对方履行呢?再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规定了不作为的义务,也不好说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原告自己应承担证明对方违反不作为义务的举证责任。第三,法官在举证责任倒置上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以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倒置的采用仍然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这个规定是不恰当的。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是证据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且与实体法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这主要是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与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严格责任的严格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在受害人遭受损害后,无论行为人有过错还是因果关系问题,受害人均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倒转给了肇事者。二是严格限制行为人举证反证的理由。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关系到主体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实现,是实行严格责任的基本方式。严格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例外,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随意裁量,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接受。庭审后,决定其中一方胜诉还是败诉。因此,法官不得对举证责任倒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关于自我认知的规定

第一,自我认可的范围。一般认为,自信的范围仅限于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但是,该规则采用了广泛的自信。《规则》第七十四条将自信的范围扩大到对自己不利、认定证据不当的事实。,因为自认只限于对事实的承认,不包括对证据的承认。因为,一方面,证据的认定属于法官的管辖,而不是当事人的管辖。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即使当事人承认某一证据是真实的,法官也应进一步审查和判断证据,确定证据事实的真实性。第二,关于自我认定是否包括违约。承认隐含的自信构成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准自信。由于自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可以直接以自白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自信的形式应该是有限的。原则上,自信的形式仅限于明示承认,不应包括默示承认。因为,从民法上来说,自我承认本身是当事人进行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作出某些法律行为时证据调查申请,必须对外公开真实意思表示。当当事人对某一事实不给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时,就不可能知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什么,法官不能简单地断定其真正含义是承认。第三,自我承认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达。《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四条是关于自行退会的内容。但是这两个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第八条,除非对方同意或者受到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不得撤回自白。根据第七十四条,当事人悔改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撤回供述。事实上,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收回自信,自信心制度就毫无意义。《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四条是关于自行退会的内容。但是这两个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第八条,除非对方同意或者受到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不得撤回自白。根据第七十四条,当事人悔改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撤回供述。事实上,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收回自信,自信心制度就毫无意义。《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四条是关于自行退会的内容。但是这两个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第八条,除非对方同意或者受到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不得撤回自白。根据第七十四条,当事人悔改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撤回供述。事实上,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收回自信,自信心制度就毫无意义。根据第七十四条,当事人悔改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撤回供述。事实上,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收回自信,自信心制度就毫无意义。根据第七十四条,当事人悔改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撤回供述。事实上,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收回自信,自信心制度就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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