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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重婚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4-12-22

如何追究重婚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一、重婚罪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行为。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均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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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而仍然存在,即一个人有配偶。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夫妻一方因配偶一方死亡而分居,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该人不再是配偶。所谓“再婚”,包括欺骗法定程序的人和尚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同居婚姻)。有配偶。这种行为就是故意破坏别人的婚姻。

但需要注意的是,重婚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实践中,重婚的情节和危害分为严重和严重两种。

“以夫妻之名”是否要求男女双方都以“夫”、“妻”称呼对方?实践中,不少重婚案件的当事人根本不称对方为夫妻,而是以亲戚、朋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同居,试图规避法律。因此,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从当事人的相互称谓来把握。这只是次要方面,关键还是看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和判断。具体来说,要看双方是否同吃同住、是否同劳动生产、是否同居、同居多久、是否有孩子、夫妻之间是否有类似的赡养行为等。 ,以及他们是否相互支持。履行夫妻间的其他义务。如果有上述行为,即使双方不称呼对方为“丈夫”、“妻子”,也足以认定他们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可以认定重婚: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实际同居的; (二)有配偶者虽未由他人举行结婚典礼,但已视为夫妻且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三)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关系相对稳定并有子女的; (四)有配偶等非夫妻但有稳定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住所共同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五)周围人承认是夫妻关系,同居导致合法结婚对象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需要区分重婚罪和临时同居罪。同居是指男女未结婚而暂时以夫妻身份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罪的批复》中指出:“两人同居,显然只是暂时同居,并以妾相待的,或者说,如果约定期限届满后,同居关系就结束了,那只能算是单纯的,不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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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重婚公安调查,下列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一)配偶一方因不堪虐待而逃亡的上海侦探,即为重婚罪。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家庭矛盾等因素,夫妻间的虐待行为时有发生。如果一方特别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出逃,再异地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的动机是为了逃避虐待,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较小,因此不应以重婚论处。 (二)因逃难与他人重婚的。因灾害无法在原籍地生活而迁移谋生的人。一方知道另一方还活着上海调查取证事务所,有时双方甚至一起出去谋生。然而,由于生计所限,他们不得不嫁给别人,而原来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这种重婚行为虽然是故意的,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作为重婚罪处罚。此外,有配偶的妇女被拐骗再婚;因抵制包办婚姻而出逃,在包办婚姻解除前与他人再婚的妇女;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构成重婚罪的,不构成重婚罪。

2. 重婚罪的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罪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重婚是指您与配偶登记结婚,然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次法定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有的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结婚证。还有重婚者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领取结婚证的情况。

2.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这是一种合法婚姻,然后是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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